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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的原因:
1、因勘察、設計、施工或使用不當?shù)仍蛟斐傻鼗A損壞,而需要對地基基礎進行加固的既有建筑。常見于建造在各種軟弱地基或特殊土地基上的房屋。
2、因改變建筑的使用要求而需地基基礎進行加固的既有建筑,如增層、增加荷載,改建,擴建等。
3、由于周圍環(huán)境影響,而需對既有建筑地基基礎進行加固。如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新建地下工程,或遭受自然災害等。
4、為保護古建筑而需對其地基基礎進行加固。
二、基本規(guī)定
1、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礎加固前,應先對地基和基礎進行鑒定,方可進行加固設計和施工。
2、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礎的鑒定、加固設計和施工,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有經(jīng)驗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承擔。
3、規(guī)定了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礎加固設計的步驟。
4、加固施工中應有專人負責質量控制,并進行嚴密的監(jiān)測。
5、規(guī)定了對地基基礎加固的建筑,應進行沉降觀測。對鄰近建筑和地下管線應同時進行監(jiān)測。
三、地基計算
1、地基承載力計算。要求既有建筑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設計值應不大于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2、地基變形計算。要求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的地基變形計算值,不得大于《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J7規(guī)定的允許值。
既有建筑地基變形的計算原則是:(1)對地基基礎進行加固或增加荷載的既有建筑,其基礎最終沉降量由兩部分組成,即加固或增加荷載前已完成的基礎沉降量和加固或增加荷載后產(chǎn)生的基礎沉降量。(2)對增加荷載的既有建筑,當原建筑沉降尚未穩(wěn)定時,其基礎最終沉降量由三部分組成,除了上述兩部分外,還應包括原建筑荷載下尚未完成的基礎沉降量。
四、地基基礎的加固方法
包括:(1)基礎補強注漿加固法;(2)擴大基礎底面積法;(3)基礎加深法;(4)錨桿靜壓樁法;(5)樹根樁法;(6)坑式靜壓樁法;(7)石灰樁法;(8)注漿加固法;(9)其它地基加固方法。